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新时代坚持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一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尽责、自我监督等各方面各环节要求更加规范具体,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党章、宪法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将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2021年12月24日,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开篇明确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并将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贯穿全篇。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新时代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和工作规律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更好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解决管党治党现实问题。同时,针对纪检监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提高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一年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规范和加强了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强化了对纪检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提出严格要求。
2021年9月,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作为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纪检监察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梳理,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相协调,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实现监察工作制度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纪委工作条例深入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中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等作出全面规范,为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证。
纪委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都是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规范和加强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强化对纪检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2021年12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中提到高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税收征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高萍的“双开”通报所指出的相关内容,体现了适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要求。
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和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01个罪名划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重要边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管辖的罪名,根据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调查处置。
制度赋权,更限权。纪委工作条例、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规范和加强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纪检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纪委工作条例强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工作实践中,纪委监委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一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后,地方监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2021年4月,北京市监委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截至11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监委已全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规范了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监察官法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并明确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规定,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将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正确行使监察权。
强化制度执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
纪检监察机关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一体推进制度制定与执行,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接受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带动全系统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和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内控机制,严守纪检监察权力边界。
为切实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执纪执法,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工作办法(试行)》。2021年8月和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别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深刻阐述了执纪执法要点,详细披露了案情及处理结果,深入剖析了指导意义和制度依据,形成了处理同类问题的样板标尺,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精准执纪执法,也有助于防止执纪执法权力被滥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全员培训机制,围绕执纪执法新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为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供知识保障和智力支撑。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推动制度落地执行,规范纪检监察权力运行。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措施使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留置等重要措施建立监管台账,就措施的审批权限、起止时间等与承办部门进行核对,采用“制度+技术+检查”的方式做细做实措施使用日常监督。加强涉案财物监管,逐案建立监管台账,在监管链条上形成闭环,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做到案结物清、案结款清,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纪法的刚性。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2.4万余人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6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90余人。严肃查处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严重违纪违法案,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整治“灯下黑”的鲜明态度,释放出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强烈信号。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纪委监委是进行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力量,在新征程上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诚履职,不断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