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条例》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逐一作出具体规定,为党领导纪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纪检监察工作发挥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力军。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加大学习力度,自觉把《条例》精神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内涵,真正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对“民生民计”枝叶关情,对“中心大局”自觉跟进,坚决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百姓痛恨什么,就重点纠治什么。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纪法意识,提高专业本领,尽快从“门外汉”变成“内行人”。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是党章赋予纪检干部的神圣职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监督执纪的原则和底线。坚决杜绝实体违法、程序倒置、“先斩后奏”,坚决防止不依规依纪依法乱作为的问题发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工作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监督执纪要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既要治“病树”、拔“烂树”,又要保护“森林”,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章党规党纪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自身能否干净,事关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条例》第七章“队伍建设和监督”中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落实《条例》要求,要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在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强化生活圈的监督,注意自己的生活作风、交朋结友、处理好家庭关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在推进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