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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桂林市破产审判业务暨破产审判工作廉政谈话会

来源: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
摘要:1月1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桂林市破产审判业务暨破产审判工作廉政谈话会,会议分析了当前全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形势,桂林中院党组副书记黄强约谈了破产管理人,驻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参加。

  1月1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桂林市破产审判业务暨破产审判工作廉政谈话会,会议分析了当前全市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形势,桂林中院党组副书记黄强约谈了破产管理人,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参加。

  受经济形势大环境影响,破产企业不断增多,法官和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如何在优质高效完成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上,避免出现履职风险,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清正廉洁,成为当下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均应关切的关键问题。黄强副院长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风险清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管理人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在履职中,需要重点把握、关注接收债务人财产与资料时的风险,债权申报与确认中的风险,破产财产变现及分配中的风险,对外催收债权、追究高管及股东责任的风险。

  二是把准角色定位,忠实勤勉履职。管理人在被法律赋予权力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破产案件进程中的期限,明确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范围,破产财产与档案的管理。

  三是强化多措并举,确保清正廉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廉洁履职能力。人民法院也要加强业务指导、履职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履职不当等行为。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履职规范化水平。要强化监督落实,提高各方工作满意度。破产管理人一方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并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监督的要求审视自身工作。

  法官和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中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责,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勤勉履职,及时总结完善,提高履职过程中的风险预判、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更好化解履职风险,努力确保每一个破产案件都能彰显公正与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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