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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摘要: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久春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亲属及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扩大项目建设投资规模;违反生活纪律,败坏家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李久春身为金融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滥权妄为,浪费国家巨额资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并给公共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经济上疯狂敛财,将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败坏家风,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久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久春简历

  李久春,男,汉族,1952年9月生,辽宁辽阳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68.12—1970.12 萝北县肇兴乡下乡劳动

  1970.12—1982.09 解放军46师战士、排长、副连职干事

  1982.09—1989.12 黑龙江省商务厅集体商业办科员、监察室副科长、科长

  (1984.06—1986.06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学习)

  1989.12—1994.02 黑龙江省体改委流通处科长、秘书处副处长

  1994.02—1998.10 黑龙江省体改委生产处处长

  1998.10—1999.05 黑龙江省驻五常促农工作队副队长

  1999.05—2000.09 黑龙江省体改委推荐企业上市处处长

  (1998.03—2000.09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本科函授学习)

  2000.09—2001.02 黑龙江省体改办产业与市场体制处处长

  2001.02—2003.12 黑龙江省体改办助理巡视员

  2003.12—2005.06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05.06—2011.0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2011.01—2011.04 龙江银行监事长

  2011.04—2013.01 龙江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

  2013.01—2013.08 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龙江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

  2013.08—2015.10 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5.10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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